近日,北京市一中院就黄俊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。无业青年黄俊因触犯诈骗罪将面对冰冷的铁窗,坐穿牢底。 诈骗罪案情精彩回放: 黄某采用假冒中信(珠三角)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,虚构其有能力帮助他人办理“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厅”的事实,通过伪造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印章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印章、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等手段,以需向领导送礼和回扣为借口先后骗取潘某人民币120万元、王某人民币150万元、李某人民币100万元,共计370万元。 经法院审理该诈骗罪案查明:中信(珠三角)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中信国安集团的下属公司,珠三角公司及法人黄俊与该公司无任何关联。委托书加盖的‘中信国安集团公司’公章系伪造。该公司从未向任何公司或个人出具过关于‘运作中福在线2000台视频彩票销售大厅工作与中福管理中心洽谈等事宜’的授权委托书。另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,该中心从未与中信国安集团进行过任何业务合作。 中国诈骗罪研究辩护专家网专家点评: 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? 关于本案,参与庭审的部分人产生了这样的疑惑,黄某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吗? 尽管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但从犯罪构成上分析,二者还是存在显著区别的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是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使他人“自愿”地交出财物。但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, 即以签订、履行合同为手段,骗取他人财物;诈骗罪则对手段没有限定,只要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,均可构成。 就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分,我们不妨探讨一下本案例的其它几种可能性。 可能性一:如果黄俊的确是中信(珠三角)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他实施的所有行为是否还构成诈骗罪?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形成诈骗罪。其行为不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利用合同骗财。而是借口向领导送礼,这不是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必要事项,因而构成诈骗罪。 可能性二:若黄俊是中信(珠三角)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他以履行合同前期需要保证金或者前期准备金为由,骗取当事人巨款,到底是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?因为这种诈骗行为以非法合同保证金和履行合同费用为目的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根据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刑法学理论,不应定为诈骗罪。 结合本诈骗罪案中,黄俊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分析,被告人黄某以向领导送礼为借口,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。并非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利用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。黄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手段,骗取他人钱财,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予严惩。 因此,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是正确的。 另外,在本诈骗罪案中,黄俊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进行诈骗罪的手段行为,因此构成牵连犯,根据刑法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。在此情形下,对行为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(责任编辑:viva) |









